新乡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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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26 16:18:32 来源: 评论:0 点击: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南新乡工业园区、西工区党委,市直有关单位党组(党委):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央和省、市委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新乡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落实方案;要切实抓好党组织组建工作,2010年7月底前,有3名以上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组建率达到100%,不足3名的联合组建率达到100%,没有党员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全部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实现党的组织、党的工作全覆盖;要选好配强班子、完善工作制度,建立活动阵地、组织开展活动,实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指导检查,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及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健康有效开展。
中共新乡市委组织部
2009年12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领域。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和中央、省委、市委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要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探索发挥党组织作用的方法和途径,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执行《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在广大职工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要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探索发挥党组织作用的方法和途径,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执行《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在广大职工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设置和隶属关系
第四条 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都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人数3名以上、50名以下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的支部,其中党员人数超过7名的成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50名、不足100名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五条 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可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的原则,采取联合组建的方式建立党组织,也可依托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等建立党组织。
第六条 暂时没有党员或尚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由所在地党组织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帮助建立健全群团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发展党员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七条 已建立的党组织由于党员减少,正式党员不足3名时,如工作需要,可报请上级党组织同意,保留党组织6个月。临时保留的党组织不能决定发展党员等重大问题。如6个月内不能增加党员时,应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撤销,与邻近单位党组织组成联合党组织。
第八条 改变党的组织建制或党的组织形式,必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建立和撤销,须经市委组织部审批。
第九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一般由所在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直接由县(市、区)委或市直相关部门党委领导。
第十条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时,应根据企业规模、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同步改建或组建党组织,并相应调整和明确党组织的隶属关系。
第七条 已建立的党组织由于党员减少,正式党员不足3名时,如工作需要,可报请上级党组织同意,保留党组织6个月。临时保留的党组织不能决定发展党员等重大问题。如6个月内不能增加党员时,应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撤销,与邻近单位党组织组成联合党组织。
第八条 改变党的组织建制或党的组织形式,必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建立和撤销,须经市委组织部审批。
第九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一般由所在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直接由县(市、区)委或市直相关部门党委领导。
第十条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时,应根据企业规模、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同步改建或组建党组织,并相应调整和明确党组织的隶属关系。
第三章 职责任务和工作目标
第十一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的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诚信经营、遵纪守法、扩大就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调整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促进转化升级,加强自主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诚信经营、遵纪守法、扩大就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调整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促进转化升级,加强自主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
(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稳妥地做好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发展党员工作,确保新党员质量。
(四)协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内部各方面的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立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四)协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内部各方面的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立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六)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第十二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要努力实现“五个好”的工作目标:
(一)领导班子好。党组织班子健全,结构合理,分工明确,整体素质高,工作有活力。党组织书记党性强,善于组织协调,能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党的活动。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第十二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要努力实现“五个好”的工作目标:
(一)领导班子好。党组织班子健全,结构合理,分工明确,整体素质高,工作有活力。党组织书记党性强,善于组织协调,能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党的活动。
(二)党员队伍好。广大党员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生产经营活动、精神文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成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管理的骨干和广大职工群众学习的榜样。
(三)工作机制好。建立和完善党内学习、民主生活、组织活动等制度,较好地履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因企制宜开展党建工作,建立一套适合企业主、党员和职工群众需要的工作机制,企业主积极支持党组织的工作。
(四)发展业绩好。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依法纳税,职工收入稳步增长,养老、医疗保险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促进企业劳资关系和谐,效益稳步增长。
(五)群众反映好。党组织的各项工作符合职工群众的意愿,能有效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党员干部尊重群众、爱护群众,工作作风和工作实绩得到群众认可。
(三)工作机制好。建立和完善党内学习、民主生活、组织活动等制度,较好地履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因企制宜开展党建工作,建立一套适合企业主、党员和职工群众需要的工作机制,企业主积极支持党组织的工作。
(四)发展业绩好。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依法纳税,职工收入稳步增长,养老、医疗保险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促进企业劳资关系和谐,效益稳步增长。
(五)群众反映好。党组织的各项工作符合职工群众的意愿,能有效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党员干部尊重群众、爱护群众,工作作风和工作实绩得到群众认可。
第三章 班子建设
第十三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可先由上级党组织任命书记、副书记,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基层委员会执行4年任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执行3年任期。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3—5名委员,最多不超过7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党员7名以下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名。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5—7名委员,最多不超过9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2名。
第十六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原则上由企业内党性强、懂经营、会管理、善于做职工群众工作的经营管理骨干和专业技术人才中的党员担任;没有合适人选的,可通过公开选拔、下派、外聘等办法解决。建立联合党支部的,党支部书记可由本支部的党员选举产生,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负责人变更,必须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党务工作者,设立党务工作机构和党务工作人员。设置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的,企业法人兼任党组织书记,配备专职党组织副书记。
第十八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与企业中的群团组织负责人交叉兼职。党组织负责人可通过法定程序兼任工会主席。鼓励、提倡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的党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实行“双向进入”。
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基层委员会执行4年任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执行3年任期。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3—5名委员,最多不超过7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党员7名以下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名。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5—7名委员,最多不超过9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2名。
第十六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原则上由企业内党性强、懂经营、会管理、善于做职工群众工作的经营管理骨干和专业技术人才中的党员担任;没有合适人选的,可通过公开选拔、下派、外聘等办法解决。建立联合党支部的,党支部书记可由本支部的党员选举产生,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负责人变更,必须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党务工作者,设立党务工作机构和党务工作人员。设置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的,企业法人兼任党组织书记,配备专职党组织副书记。
第十八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与企业中的群团组织负责人交叉兼职。党组织负责人可通过法定程序兼任工会主席。鼓励、提倡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的党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实行“双向进入”。
第五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三会一课”制度。支部党员大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党小组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党课每半年至少安排一次,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二)组织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党员之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组织班子成员既要坚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党组织每年单独召开的组织生活会。
(三)党员汇报制度。党员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既可以在党支部和小组生活会上进行,也可以个别向党组织负责人汇报。遇有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汇报。外出时间较长时,应当写出书面汇报。
(四)联系职工群众制度。党员联系职工群众的主要对象是入党积极分子、困难职工和重点帮教对象。党员要经常与联系对象谈心,准确掌握思想变化状况,及时做好思想工作,适时向党组织反映。
(五)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以党支部为单位,每年安排一次,对党员的思想、工作、作风和模范作用进行评议。
第二十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发展党员的重点是企业生产经营者,重点岗位、关键岗位的生产经营管理者、科技人才以及生产、工作第一线的职工骨干和优秀青年。大力开展“把党员培养成业务骨干、把业务骨干培养成党员”为主要内容的“双培养”活动,外来员工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入党的,一般应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并征求其原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党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党员,要按照规定将党组织关系转入所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或所在地党组织;工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党员,要接转临时组织关系,参加所在党组织活动,接受所在党组织管理;工作3个月以下或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不能接转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应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参加党组织的活动。
(一)“三会一课”制度。支部党员大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党小组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党课每半年至少安排一次,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二)组织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党员之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组织班子成员既要坚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党组织每年单独召开的组织生活会。
(三)党员汇报制度。党员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既可以在党支部和小组生活会上进行,也可以个别向党组织负责人汇报。遇有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汇报。外出时间较长时,应当写出书面汇报。
(四)联系职工群众制度。党员联系职工群众的主要对象是入党积极分子、困难职工和重点帮教对象。党员要经常与联系对象谈心,准确掌握思想变化状况,及时做好思想工作,适时向党组织反映。
(五)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以党支部为单位,每年安排一次,对党员的思想、工作、作风和模范作用进行评议。
第二十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发展党员的重点是企业生产经营者,重点岗位、关键岗位的生产经营管理者、科技人才以及生产、工作第一线的职工骨干和优秀青年。大力开展“把党员培养成业务骨干、把业务骨干培养成党员”为主要内容的“双培养”活动,外来员工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入党的,一般应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并征求其原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党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党员,要按照规定将党组织关系转入所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或所在地党组织;工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党员,要接转临时组织关系,参加所在党组织活动,接受所在党组织管理;工作3个月以下或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不能接转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应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参加党组织的活动。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要建立党员活动室,或与其他活动场地共用,布置模式可以创新改进。对于无法自行落实活动场地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通过党员服务中心等载体积极帮助解决,达到有牌子、有党员活动室、有设施、有党旗、有制度、有档案的“六有”要求。
第二十三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要本着“企业需要、员工欢迎、业主理解支持”的原则,设计活动载体,在活动时间、形式、内容上服务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开展争创“五个好”党组织、企村共建、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等活动;开展“四带四助”活动,“四带”即:党员带头学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带头搞好生产经营,促进企业发展;带头遵纪守法,维护生产和社会秩序;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四助”即:党组织帮助谋划发展蓝图;帮助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帮助解决好职工实际困难;帮助增产增效。
第二十四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活动经费通过多渠道筹措解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5‰,落实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财务计划,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级党组织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上缴的党费,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已扣除应上缴党费后的半数以上或全部下拨给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活动经费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应从本级留成党费中适当补助。上级党组织下拨党费的使用范围是:建立党员活动室及购买相关设备;教育培训党员;购置或订阅党员学习资料;表彰党内先进;慰问和救助困难党员。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要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务干部培训列入培训计划,定期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书记、业主、党建工作指导员进行专题培训。党组织书记原则上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开展情况,作为企业、企业党务工作者评优评先以及企业经营管理者推荐提名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人选和担任各项社会职务的重要依据。对那些不积极支持建立党的组织、不积极支持开展党的活动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者,不提名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的人选。
第二十三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要本着“企业需要、员工欢迎、业主理解支持”的原则,设计活动载体,在活动时间、形式、内容上服务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开展争创“五个好”党组织、企村共建、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等活动;开展“四带四助”活动,“四带”即:党员带头学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带头搞好生产经营,促进企业发展;带头遵纪守法,维护生产和社会秩序;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四助”即:党组织帮助谋划发展蓝图;帮助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帮助解决好职工实际困难;帮助增产增效。
第二十四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活动经费通过多渠道筹措解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5‰,落实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财务计划,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级党组织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上缴的党费,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已扣除应上缴党费后的半数以上或全部下拨给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活动经费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应从本级留成党费中适当补助。上级党组织下拨党费的使用范围是:建立党员活动室及购买相关设备;教育培训党员;购置或订阅党员学习资料;表彰党内先进;慰问和救助困难党员。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要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务干部培训列入培训计划,定期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书记、业主、党建工作指导员进行专题培训。党组织书记原则上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开展情况,作为企业、企业党务工作者评优评先以及企业经营管理者推荐提名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人选和担任各项社会职务的重要依据。对那些不积极支持建立党的组织、不积极支持开展党的活动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者,不提名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的人选。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七条 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责任制。各级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书记是具体责任人。各级组织部门牵头抓总,统战部、工商局、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指导和协调。
第二十八条 建立各级领导干部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制度。每位领导干部都要确定1—2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作为党建工作联系点,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
第二十九条 各级要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台帐,及时掌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动态。健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情况上报和督查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督查通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情况。
第三十条 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示范点建设。选树一批涵盖面广、体现不同特点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示范点,培养一批优秀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书记,一批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优秀业主。
第二十八条 建立各级领导干部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制度。每位领导干部都要确定1—2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作为党建工作联系点,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
第二十九条 各级要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台帐,及时掌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动态。健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情况上报和督查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督查通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情况。
第三十条 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示范点建设。选树一批涵盖面广、体现不同特点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示范点,培养一批优秀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书记,一批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优秀业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依法设立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党组织。中介机构、协会、学会以及各类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参照此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新乡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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