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12371”党员咨询服务电话受理工作暂行办法
2012-06-28 09:22:46 来源: 评论:0 点击:
第一条 为了做好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12371”党员咨询服务电话(以下简称“咨询电话”)的受理工作,充分发挥咨询电话联系服务党员、扩大党内民主、促进组织工作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咨询电话受理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员学习贯彻执行党章以及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参加组织生活、党籍党龄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党员履行义务、保障权利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发展党员方面的咨询服务;
(六)党员寻求解决困难和问题的咨询服务;
(七)听取党员的情况反映、意见建议;
(八)党的建设其他方面工作的咨询服务。
第三条 咨询电话以人工提供咨询服务为主,在工作日的办公时间内,咨询电话必须有人负责接听。非工作时间提供自动语音应答服务。
第四条 接听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文明礼貌,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对咨询电话要详细了解咨询的具体内容,认真如实记录,分类整理,确保不遗漏散失。
第五条 来电咨询的办理方式:
(一)咨询党务工作政策的,有明确规定的应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当即答复;没有具体政策规定的,转请相关工作职能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及时答复。
(二)反映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参加组织生活方面困难,要求提供帮助的,转有关党组织办理,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反映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希望得到党组织帮助的,根据情况转有关党组织办理。
(四)对组织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交组织部门有关工作机构阅处。
(五)反映紧急情况或重要情况的,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六)不属受理范围的,可请来电人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反映,并要注意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条 对转有关地方和部门办理并要求报告结果的,承办单位一般应在30日内报办理结果;因情况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由承办单位书面作出说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并及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第七条 受理来电办结后,需要对来电人予以答复的,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以适当方式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来电人,听取其意见,并及时做好材料整理和归档立卷工作。
第八条 对来电情况应当定期进行分析,并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书面报告分析情况。来电数据统计每季度报告一次,综合分析材料每年度报告一次。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第九条 来电受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各项要求以及有关保密制度,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丢弃、损毁来电记录材料;
(二)不准擅自扩散和公开来电内容;
(三)不准泄露应该保密的来电记录材料及领导批示、办理意见、办理结果等情况;
(四)不准在受理工作中谋取私利。
对违反上述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 转下级组织部门或有关单位办理的来电件,需要提供来电人基本情况的,应当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保护来电人。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细则,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电话:0373-7628110
0373-7628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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