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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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1 18:16:47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明确发展党员工作责任,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和党员队伍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姑息迁就。坚持“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哪一个环节出问题,就追究哪一个环节上党的组织或个人的责任。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问题性质,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进一步发扬民主,增强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民主化程度和工作透明度,对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调查核实,实现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
二、责任追究对象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对象主要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基层党(工)委、党支部(总支)及其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发展对象考察人、入党介绍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三、责任追究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基层党(工)委及有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1、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指导和监督不力,造成发展党员工作重大失误的;
2、未按照要求组织和指导推选农村优秀村民工作,导致上访和问题反映严重的;
3、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入党程序是否合规,未仔细审议和把关的;
4、党(工)委会议同时审批两名以上人员入党或转正时,未进行逐个审议和表决的;
5、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未在三个月内审批的;对因特殊情况延长审批时间,但没有在六个月内审批的;
6、党(工)委审批后,未在三个月内上报县委组织部备案的;
7、党(工)委上报备案的党表存在严重的超期、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的;
8、在发展党员程序中,所需的所需的入党申请书、优秀村民材料、政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入党志愿书》、公示情况、党内外群众意见征求情况、表决记录、支部和党委会议记录等材料不全或不规范而予以发展或转正的;
9、在党(工)委会审批预备党员前,未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的;
10、未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未按规定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而予以发展的;
11、在审批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经过集体讨论、表决决定的,或以党委成员传阅、党政联席会议等方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的;
12、没有对发展对象进行党委预审或预审后不以书面形式通知支部的。
13、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对所属基层党组织出现违反程序、规定等问题,未及时发现和处理的;
14、突击发展党员或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的;
15、群众反映的问题,未及时组织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16、在召开党(工)委会议研究批准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会议后,未及时在党委会议记录上如实记录会议表决情况,或弄虚作假的;
17、在村级党组织中发展不在该村工作、生活、居住的,在非公企业党组织中发展不在该企业工作满一年的或根本不在该企业工作的,在机关单位党组织中发展临时工、合同工不满两年的或根本不在该单位工作的;
18、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基层党支部(总支)及有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1、对入党申请人递交的入党申请书,支部或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或遗失的;
2、未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同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
3、未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联系人,未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按规定参加培训考试而予以发展的;
4、未对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考察一次,或对入党积极分子未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而列为发展对象的;
5、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未能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党小组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或未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或未向全体党员公布,而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
6、对农村支部书记近亲属入党,没有执行事先报告制度和回避制度的;
7、以支部委员个别沟通、研究或圈阅等形式来代替党员大会而发展党员的;
8、未按要求实行发展党员公示,或在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调查核实就予以接收的;
9、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在支部党员大会上进行票决,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赞成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而作出接收预备党员或予以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决议的;
10、没有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申请人材料上报上级党委审批的;
11、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未按时讨论其转正事宜,或未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而给予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12、未按时将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材料上报上级党(工)委审查、审批和归档的;
13、知情不报,向有关审核、谈话人员提供假情况,或弄虚作假,伪造、更改、销毁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14、在召开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等相关会议后,未及时在相关会议记录本上如实记录的;
15、在村级党组织中发展不在该村工作、生活、居住的,在非公企业党组织中发展不在该企业工作满一年的或根本不在该企业工作的,在机关单位党组织中发展临时工、合同工不满两年的或根本不在该单位工作的;
16、突击发展党员或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17、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党总支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在审查中,如发现发展对象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入党手续不完备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党委汇报,党总支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也要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培养人、考察人、入党介绍人予以责任追究。
1、未认真了解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现实表现等情况的;
2、未就发展对象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或向党组织作出与事实不符报告的;
3、未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的;
4、未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入党志愿书》等相关手续上亲笔正确填写自己意见的;
5、在有关入党材料填写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6、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予以责任追究。
1、在填写《入党志愿书》等相关手续或材料时,不认真、不如实或未亲笔填写,故意隐瞒和弄虚作假的;
2、在党组织接收为预备党员之前或预备党员考察期间,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有违法违纪问题,应当向党组织说明而没有说明的;
3、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放松自身的学习和思想改造,不能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在该村、企业、机关单位党组织中工作或在该企业工作不满一年、在机关单位党组织中的临时工、合同工工作不满两年的;
5、党(工)委组织谈话时,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入党动机不纯或对党章等党的知识缺乏的;
6、因其他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
四、责任追究处理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处理按党组织隶属关系进行。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或党组织负责人由上级党组织进行追究,对负有责任的党员由所在党组织进行追究,对问题严重的党组织和个人由上级党组织负责问题调查、责任认定和组织处理。
(一)对党组织的责任追究处理
1、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纪违规的党组织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并进行党内通报;
2、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严重问题又不能及时纠正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派人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
3、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被追究责任的基层党组织,取消当年党内评先、评优的资格。
(二)对个人的责任追究处理
1、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构成违纪违规的责任人,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尚不构成违纪违规,但问题比较严重的责任人,要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等形式,督促限期整改;
2、对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总支)大会上公布处理结果;
3、对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责任追究。是发展对象者,一年内不得吸收入党,待完全改正错误,提高认识后方能重新申请入党;是预备党员者,党组织要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视其情况,可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4、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被追究责任的人员,取消当年党内评先、评优的资格。
五、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指导。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大力宣传责任追究制度的严肃性。要加强对发展党员相关责任人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和业务水平,准确掌握发展党员工作各环节要求。通过责任感和业务水平的“双提升”,减少并杜绝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发生。
2、防微杜渐,加强督查。各乡镇党委、县直机关工委、县产业集聚区党委要建立发展党员工作定期督查制度,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业务督导。注意发现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注意总结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热点难点,探索有效的工作方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
3、客观公正,严谨规范。各级党组织在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过程中,要本着对责任追究对象政治生命负责的态度,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一旦发现问题,要开展严谨细致的调查,在取证、定性、处理的每个环节都要有理有据,并有材料记录。
4、注意总结,抓好落实。各级党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的各项制度。用制度理事、用制度管人、用制度规范。在加强过失惩戒的同时,也要注意典型引路,总结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有效模式,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一、责任追究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姑息迁就。坚持“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哪一个环节出问题,就追究哪一个环节上党的组织或个人的责任。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问题性质,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进一步发扬民主,增强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民主化程度和工作透明度,对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调查核实,实现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
二、责任追究对象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对象主要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基层党(工)委、党支部(总支)及其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发展对象考察人、入党介绍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三、责任追究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基层党(工)委及有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1、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指导和监督不力,造成发展党员工作重大失误的;
2、未按照要求组织和指导推选农村优秀村民工作,导致上访和问题反映严重的;
3、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入党程序是否合规,未仔细审议和把关的;
4、党(工)委会议同时审批两名以上人员入党或转正时,未进行逐个审议和表决的;
5、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未在三个月内审批的;对因特殊情况延长审批时间,但没有在六个月内审批的;
6、党(工)委审批后,未在三个月内上报县委组织部备案的;
7、党(工)委上报备案的党表存在严重的超期、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的;
8、在发展党员程序中,所需的所需的入党申请书、优秀村民材料、政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入党志愿书》、公示情况、党内外群众意见征求情况、表决记录、支部和党委会议记录等材料不全或不规范而予以发展或转正的;
9、在党(工)委会审批预备党员前,未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的;
10、未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未按规定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而予以发展的;
11、在审批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经过集体讨论、表决决定的,或以党委成员传阅、党政联席会议等方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的;
12、没有对发展对象进行党委预审或预审后不以书面形式通知支部的。
13、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对所属基层党组织出现违反程序、规定等问题,未及时发现和处理的;
14、突击发展党员或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的;
15、群众反映的问题,未及时组织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16、在召开党(工)委会议研究批准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会议后,未及时在党委会议记录上如实记录会议表决情况,或弄虚作假的;
17、在村级党组织中发展不在该村工作、生活、居住的,在非公企业党组织中发展不在该企业工作满一年的或根本不在该企业工作的,在机关单位党组织中发展临时工、合同工不满两年的或根本不在该单位工作的;
18、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基层党支部(总支)及有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1、对入党申请人递交的入党申请书,支部或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或遗失的;
2、未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同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
3、未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联系人,未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按规定参加培训考试而予以发展的;
4、未对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考察一次,或对入党积极分子未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而列为发展对象的;
5、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未能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党小组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或未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或未向全体党员公布,而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
6、对农村支部书记近亲属入党,没有执行事先报告制度和回避制度的;
7、以支部委员个别沟通、研究或圈阅等形式来代替党员大会而发展党员的;
8、未按要求实行发展党员公示,或在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调查核实就予以接收的;
9、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在支部党员大会上进行票决,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赞成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而作出接收预备党员或予以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决议的;
10、没有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申请人材料上报上级党委审批的;
11、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未按时讨论其转正事宜,或未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而给予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12、未按时将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材料上报上级党(工)委审查、审批和归档的;
13、知情不报,向有关审核、谈话人员提供假情况,或弄虚作假,伪造、更改、销毁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14、在召开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等相关会议后,未及时在相关会议记录本上如实记录的;
15、在村级党组织中发展不在该村工作、生活、居住的,在非公企业党组织中发展不在该企业工作满一年的或根本不在该企业工作的,在机关单位党组织中发展临时工、合同工不满两年的或根本不在该单位工作的;
16、突击发展党员或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17、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党总支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在审查中,如发现发展对象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入党手续不完备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党委汇报,党总支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也要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培养人、考察人、入党介绍人予以责任追究。
1、未认真了解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现实表现等情况的;
2、未就发展对象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或向党组织作出与事实不符报告的;
3、未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的;
4、未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入党志愿书》等相关手续上亲笔正确填写自己意见的;
5、在有关入党材料填写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6、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予以责任追究。
1、在填写《入党志愿书》等相关手续或材料时,不认真、不如实或未亲笔填写,故意隐瞒和弄虚作假的;
2、在党组织接收为预备党员之前或预备党员考察期间,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有违法违纪问题,应当向党组织说明而没有说明的;
3、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放松自身的学习和思想改造,不能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在该村、企业、机关单位党组织中工作或在该企业工作不满一年、在机关单位党组织中的临时工、合同工工作不满两年的;
5、党(工)委组织谈话时,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入党动机不纯或对党章等党的知识缺乏的;
6、因其他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
四、责任追究处理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处理按党组织隶属关系进行。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或党组织负责人由上级党组织进行追究,对负有责任的党员由所在党组织进行追究,对问题严重的党组织和个人由上级党组织负责问题调查、责任认定和组织处理。
(一)对党组织的责任追究处理
1、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纪违规的党组织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并进行党内通报;
2、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严重问题又不能及时纠正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派人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
3、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被追究责任的基层党组织,取消当年党内评先、评优的资格。
(二)对个人的责任追究处理
1、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构成违纪违规的责任人,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尚不构成违纪违规,但问题比较严重的责任人,要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等形式,督促限期整改;
2、对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总支)大会上公布处理结果;
3、对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责任追究。是发展对象者,一年内不得吸收入党,待完全改正错误,提高认识后方能重新申请入党;是预备党员者,党组织要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视其情况,可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4、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被追究责任的人员,取消当年党内评先、评优的资格。
五、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指导。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大力宣传责任追究制度的严肃性。要加强对发展党员相关责任人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和业务水平,准确掌握发展党员工作各环节要求。通过责任感和业务水平的“双提升”,减少并杜绝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发生。
2、防微杜渐,加强督查。各乡镇党委、县直机关工委、县产业集聚区党委要建立发展党员工作定期督查制度,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业务督导。注意发现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注意总结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热点难点,探索有效的工作方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
3、客观公正,严谨规范。各级党组织在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过程中,要本着对责任追究对象政治生命负责的态度,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一旦发现问题,要开展严谨细致的调查,在取证、定性、处理的每个环节都要有理有据,并有材料记录。
4、注意总结,抓好落实。各级党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的各项制度。用制度理事、用制度管人、用制度规范。在加强过失惩戒的同时,也要注意典型引路,总结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有效模式,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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