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农村党支部、村委会“4+2”工作法实施细则
2012-06-06 08:53:45 来源: 评论: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全县农村科学运用“4+2”工作法,提高农村基层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的意见》(中办发[2003]26号)、《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1999]16号)和《中共延津县委关于农村党支部、村委会“4+2”工作法的意见》(延发[2009]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直各单位、各乡镇、各行政村在安排工作时特别是安排涉农工作时,都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科学运用“4+2”工作法推进工作开展。
第三条 “4+2”工作法,即所有村级重大事项都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四议”:即党支部委员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即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四条 “4+2”工作法,本质是党领导下发扬基层民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新机制的具体操作办法和实现形式,关键是用严格明晰的程序确保村级事务决策、管理的健康运行,根本是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精髓是实现党的领导、发扬民主和依法办事的统一。
第五条 “4+2”工作法,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4+2”工作法工作领导小组牵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乡镇党委、政府协调指导,组织、纪检、监察、民政、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各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运用“4+2”工作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各项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得侵犯村民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二)尊重和保障党员干部群众的民主权利,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党员干部群众不发表意见或违背个人意志发表意见。
(三)对于未经“4+2”工作法的有关程序出台的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意见,村级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有权拒绝执行。
第六条 运用“4+2”工作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各项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得侵犯村民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二)尊重和保障党员干部群众的民主权利,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党员干部群众不发表意见或违背个人意志发表意见。
(三)对于未经“4+2”工作法的有关程序出台的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意见,村级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章 内容及程序
第七条 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都要按照“4+2”工作法规定的程序运作。主要包括:
(一)新农村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定。
(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规划、落实。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庄整治等农村公益事业经费的筹集、组织、实施与管理;远程教育、有线电视、图书室等农村文化事业的发展。
(四)集体资产购建与处理、集体举债、村机动地及“四荒”地等经济资源的开发、承包、租赁、流转等;属村集体所有的房屋、设施、机械等的经营、承包、租赁、出售、转让及费用的收缴和使用;村组建设规划、集体土地征用及其补偿分配、宅基地的申报等。
(五)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及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
(六)两免一补、粮食直补、综合补贴等中央、省、市惠农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七)农村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低保户的确定,五保户的确定及供养,政府下拨和社会捐赠的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款物的分配、发放等。
(八)当年符合政策规定群众生育证的发放情况,人口出生情况,节育措施落实情况,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等。
(九)上级财政转移资金和本村集体资金的支出情况。
(十)村内大局的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
(十一)村干部报酬以及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和村党组织认为应当决策的其它事项。
(十二)乡镇党委、政府安排的中心工作。
(十三)法律规定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八条 “4+2”工作法运用要发挥党支部提议的基础作用、村“两委”会商议的论证作用、党员大会审议的带动作用、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的决策作用和决议公开的反馈作用、实施结果公开的监督作用。具体操作中,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实施:
(一)村党支部会议提议:村内重大事项的提议,首先在充分征求党员、村民代表及广大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党支部提议,形成初步意见。
提议前:
1、广泛征求党员、干部、村民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充分考虑绝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
2、对议定事项的可行性、可操作性进行认真科学的考察论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技术人员进行项目论证。
3、审核所议定的事项是否符合上级政策、法律法规、本村实际及群众意愿。
4、对于上级党委政府安排的工作,党支部要认真研究,制订初步方案后再进行提议。
5、对议定的事项一定要形成完备的书面材料。
6、议定的事项必须在议定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报乡镇党委、政府批准备案。
提议中:
7、参加人员为所有村党支部委员会成员。
8、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就提议事项的重要性、可行性、专家论证、实施方案、征求意见情况等进行专题介绍。
9、所有党支部委员就提议事项分别发表意见和看法。
10、根据村党支部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11、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举手表决并签字,经与会人员2/3以上同意,形成提议意见。
提议后:
12、将提议事项形成详细的书面材料存档。
(二)村“两委”会商议:根据支部会议提议意见,组织“两委”班子成员充分讨论,科学论证,发表意见,并通过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商议意见。
商议前:
1、村党支部书记应提前将支部提议内容与村委会主任通报并充分沟通。
2、村党支部应提前将中心议题发至“两委”班子成员手中,待充分酝酿、调研、思考之后,再进行集体商议。
商议中:
3、参加人员为所有村“两委”组成人员。
4、会议由村委会主任主持,村党支部书记通报支部会提议意见。
5、每名与会人员都必须对提议意见发表意见和建议,在商议专业性较强的事项时,应邀请专家参与,进行可行性论证。
6、根据村“两委”成员的意见,对村党支部提议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7、村委会针对商议意见修改完善村党支部提出的实施方案,并交村“两委”成员审核,力求村“两委”达成共识,实现思想同频、目标同向、工作同步。
8、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提议意见和实施方案进行表决,经到会人员2/3以上同意并签字后形成商议意见。
商议后:
9、党支部成员要主动做好未同意的村委会成员的工作,征得支持。
(三)党员大会审议:把村“两委”会形成的商议意见交党员大会审议。
审议前:
1、村“两委”应提前口头或书面把审议事项和实施方案传达或送交到全体党员,并让党员带着议题进行思考斟酌,充分了解村民意愿,提高审议质量。
审议中:
2、审议一般在每月8日的党员活动日提交党员大会审议,也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审议。
3、参加会议党员人数必须达到应到党员人数的2/3以上方可开会。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不能表达自己意见的党员,长年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的党员,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党员,受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党员,正在服刑的党员,按规定应转走组织关系但未转走的党员可以不计算到应到会人数之内;预备党员有建议权但无表决权。
4、党员大会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由村委会主任向大会通报村“两委”所商议事项的意见以及制订的实施方案。
5、党员大会上,每个党员都要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
6、对党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能采纳的采纳,不能采纳的必须向提议党员说明原因,做好解释。
7、村“两委”根据党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修订完善实施方案。
8、修订完善后的实施方案必须进行表决,经与会人员2/3以上同意并签字后形成审议意见。
审议后:
9、审议通过后,村“两委”要认真吸取党员大会提出的意见,对表决方案进行修订完善。
10、所有党员要深入农户作好方案的宣传、动员和解释工作,为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奠定基础。
(四)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把审议意见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进行讨论,并进行表决。
决议前:
1、村委会要提前召开预备会,做好审议意见说明,使村民代表充分了解决策的动因、事项和前景。
决议中: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前,要提前一天以文字或口头形式通知本村所有村民代表,简要告知决议事项的内容,到会人数达到村民代表总数的2/3方可开会。对一些重大事项的决策,村民代表会议无法研究决定的,可召开村民会议,在会议召开前一天,要以广播、文字通知等形式告知村民会议的主要议题及内容。村民会议参加的范围应是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剥夺政治权利除外),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1/2方可开会。
3、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代表可委托他人,没有委托的,村委会应适时向代表征求意见。
4、会议由村委会主任主持,并向村民代表通报拟决议事项和实施方案。
5、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上代表的意见建议能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答复的做好解释,并指定时间予以答复。
6、对代表们的意见建议要做详细认真记录,作为完善决议、充实实施方案的参考。
7、决议事项必须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形式进行,村民会议所作决议必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所做决议必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同意为通过。
决议后:
8、表决结束后,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好跟踪问效工作。
(一)对于大多数同意极少数反对的决议事项,要进行有针对性地走访了解工作,弄清不同意见的原因,做好解释说明,确保顺利实施。
(二)对于勉强通过但不同意见面较大的决议事项,要暂缓实施,通过多种途径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缩小反对面后再组织实施。
(三)对表决未能通过的事项,要深入剖析,如果决策确实错误则及时中止;如果思路正确,但是条件不成熟或措施不完善而被否决的事项,要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待条件成熟后再重新进入“4+2”工作法决策程序。
(四)对上级安排部署的工作未能通过表决的,要查明原因,进一步完善方案,做好工作,使方案尽快通过。
(五)决议的公开: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通过的决议事项应采取适当形式由村委会向全体村民进行公开,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1、公开的内容:对决议事项的主要内容要采取不同形式、在不同范围内进行通报,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2、公开的形式:公开采取文字、广播等形式实施。
3、公开的位置:公开一律在村级活动场所和各村民小组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并在公开栏旁设意见箱。
4、公开的时间: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七天。
5、公开过程中,要做好解释工作;对公开内容确有遗漏的、不真实的应重新公布。
6、公开期间,村“两委”成员、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要主动深入群众征求意见建议,并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分析、调查,对决议事项做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7、公开期间,若发现决议中确实存在重大问题,或必须对决议进行全面修改的,要重新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说明情况,宣布决议无效,待修改完善后重新进入“4+2”工作法决策程序。
(六)决议的实施: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形成的决议在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具体要求为:
1、凡经过“4+2”工作法决策通过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最终决议结果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实施。
2、实施过程中,要定期向党员、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通报决策的执行进度、账目、预算等,主动接受监督,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村委会能解决的立即解决,不能解决的提交村党支部按“4+2”工作法程序解决。
4、对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突发问题需要变更方案的,应及时向村民代表会议和党员大会通报,变化较大的应再次提交村支部按“4+2”工作法程序解决。
(七)实施结果的公开:发挥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等组织的作用,对实施结果进行审核审查并由村委会及时进行公开。具体要求为:
1、公开内容要详实、准确、全面。
2、在公开时要设立意见箱,收集党员群众意见建议。
3、对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必须在3日内由村委会给以答复。
4、对村委会解释、答复不满意或村委会不能解决的问题,可提交党员大会审核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表决结果作为村级最终处理结果。
5、对村级最终处理结果仍不满意的,可持村委会开具的介绍信向乡镇有关部门反映,或持乡镇开具的介绍信向县直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村党支部职责
村党支部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在“4+2”工作法的决策、实施过程中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上级党组织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认真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确保党的先进性。
(三)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积极性,自觉参与到村级事务的决策、管理中,提高党组织领导村级事务的能力,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本村村民自治活动有序开展;结合实际提出运用“4+2”工作法研究的事项。
(五)建立健全党员联系户制度,通过党支部、党小组、党员、党员联系户这个网络作用的发挥,使村党支部提议的事项符合广大群众的意愿、更具代表性。
第十条 党员职责
(一)通过各种途径,认真学习党的知识,积极参加党支部组织的各种学习和其它活动,时刻保持先进性。
(二)加强与联系户的交流,广泛收集群众对村级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党小组或党支部报告。
(三)积极参与村级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四)广泛宣传党的政策,以及村党支部的决议,使之被更广大的群众认知和支持。
(五)做好对不同意见的正面引导。
(六)带头执行经“4+2”工作法通过的村级事务。
(七)履行党章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完成好村党支部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在村党支部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负责组织实施经过“4+2”工作法程序通过的决议。
(三)认真组织群众代表参与村级事务的决策实施,广泛收集广大群众对村级事务的意见建议,并做好宣传、解释、引导工作,保证所议事项更被群众接受和支持。
(四)按照“4+2”工作法程序组织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对需要讨论表决的事项按程序进行决策。
(五)对全体村民进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对村民代表进行“4+2”工作法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职责
(一)密切联系村民,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按时参加村民代表大会,正确履行村民代表职责。
(三)带头执行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事项,维护村民代表会议权威。
(四)协助村“两委”做好各项工作,宣传、教育村民认真贯彻落实“4+2”工作法通过的决议事项。
(五)积极参加县、乡、村三级组织的村级事物管理及其它农村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三条 村务监督小组职责
(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4+2”工作法的内容、程序及应用原则,掌握本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二)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监督本村重大事项是否按照“4+2”工作法的程序决策。
(三)对公告、公开内容的及时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决策事项实施过程的监督。
(五)发现有重大问题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四条 民主理财小组职责
(一)认真学习“4+2”工作法的内容、程序及应用原则,掌握应具备的农村财务知识。
(二)对“4+2”工作法通过的村级重大事项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把关,不合理开支有权予以否决。
(三)对审核通过的村级重大事项的资金使用情况,应及时向群众公开。
(四)对群众提出疑问的地方,理财小组和村“两委”要及时向群众解答。
(五)及时听取和反映全体村民对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乡镇职责
(一)不断拓展“4+2”工作法的应用范围,在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乡镇重点工作、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等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事项的筹划安排上,必须严格按照“4+2”工作法的程序来运作实施。
(二)指导、监督科学运用“4+2”工作法,开展各项农村工作。
(三)加强对本乡镇各行政村运用“4+2”工作法的领导,并做好指导和督查。
(四)帮助村级组织运用“4+2”工作法,搞好本乡镇内有关人员“4+2”工作的内容、程序、原则等知识的培训。
(五)指导各行政村建立健全“4+2”工作法各项制度。
(六)总结推广本乡镇运用“4+2”工作法的好做法及典型经验。
第十六条 县直单位职责
(一)要认真学习“4+2”工作法内容、程序等相关知识,特别是单位班子成员、涉农部门要学通、弄懂“4+2”工作法的应用范围及一般原则。
(二)对于涉及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工作,要把“4+2”工作法贯穿工作安排、推动、落实的始终。
(三)根据本单位职能特点,组织专业人员为乡村两级开展政策、法律、法规和“4+2”工作法相关业务知识培训,着力提高乡村两级干部和农民群众科学决策的能力。
(四)做好“4+2”工作法在推进本部门工作中的应用,在涉农项目立项、技术服务、扶农资金划拨等方面,必须研究和运用好“4+2”工作法,在方案制定、工作安排等方面要与“4+2”工作法相对接,在制定落实措施时要把是否按照“4+2”工作法的程序决策,作为奖惩的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县“4+2”工作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在县“4+2”工作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处理办公室日常事务。
(二)对全县“4+2”工作法运用情况进行指导、协调。
(三)及时掌握“4+2”工作法在全县各行政村的运用落实情况和县直单位、乡镇在安排落实涉农工作中与“4+2”工作法的对接情况。
(四)探索规范、深化、完善“4+2”工作法的新思路、新机制。
(五)定期向县“4+2”工作法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工作措施、建议等。
(六)负责从全县有关职能单位抽调行业专家组成专家服务团,服务村级事务的决策,加强对专家服务团的管理,确保村级事务决策的科学性。
(七)具体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的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加强对各乡镇、县直单位的经常性督促检查,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八)做好“4+2”工作法有关政策的解释。
第十八条 县“4+2”工作法领导小组职责
(一)代表县委、政府组织、指导、协调全县“4+2”工作法的普及应用工作。
(二)及时掌握全县“4+2”工作法应用情况,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三)及时向县委、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及重大问题。
第四章 相关制度
第十九条 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一)“4+2”工作法要决策的事项要首先向党员通报,切实做到重大事情党内先知道,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重大决定党内先讨论,重大决策的实施党内先发动,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二)广大党员收集、整理的意见及建议要及时准确地向党组织反映。
(三)对事关全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党支部要认真迅速地处理。
第二十条 党员联系户制度
(一)村党支部每名党员都要按照居住地就近的原则,联系一定数量的农户作为党员联系户;村内所有农户都要有党员联系。
(二)村党支部要根据本村实际采取党员自报与组织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合理确定党员联系的农户并对党员联系户进行登记造表。
(三)对党员联系户实行动态管理,可每年更换一次。
(四)党员要对联系户进行党的有关政策宣传,在联系户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五)党员要加强与联系户交流,充分掌握联系户的思想动态以及对村党支部、村级事务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
(一)村民代表要根据就近和具有代表性的原则联系所代表的农户。
(二)村民代表要加强与所联系户的沟通,并定期组织座谈、征集联系户对村级事务决策的意见、建议。
(三)要支持村“两委”工作,组织所联系群众积极响应参与村级事务。
(四)要向所联系户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带头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第二十二条 意见的收集、处理与反馈制度
(一)村党支部、村委会形成的决策事项,村民有异议时可按照程序逐级反映。
(二)村党支部、村委会要通过广大党员、村民代表广泛收集群众对决策事项以及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建议。
(三)村党支部、村委会要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定期归纳、整理、分析、存档,并及时向群众作出解释、答复。
(四)对解释、答复不满意或不能解决的问题,可向全体党员通报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表决结果作为村级最终处理结果。
(五)对村级最终处理结果仍不满意的,可持村委会开具的介绍信向乡镇有关部门反映,或持乡镇开具的介绍信向市直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制度
(一)各乡镇、各行政村必须建立“4+2”工作法档案,实行集中统一专人管理。要将运用“4+2”工作法决策事项的内容、时间、决策结果、执行情况、对执行中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及时整理,分类归档,保存备查。县直单位在安排落实涉及村级工作的过程中,也要建立与“4+2”工作法相对接的有关档案。
(二)村级组织必须建立党支部提议形成过程情况档案,村“两委”商议工作档案,党员会议、村民代表或村民大会召开及表决情况记录档案和公开内容记录档案,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三)决策过程中的每一道会议都必须有详细的会议记录、与会人员发言记录。
(四)决策、决议的记录,必须有与会人员签字、村务监督小组盖章后存档。
(五)档案要内容详实,字迹清晰,手续齐全,按时归档。
(六)村级“4+2”工作法有关文书的起草、档案的管理由本村大学生村干部具体负责。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 “4+2”工作法科学运用,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把“4+2”工作法的科学运用作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
第二十五条 “4+2”工作法科学运用,需要进一步健全县、乡、村三级联创的组织体系。县“4+2”工作法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解决“4+2”工作法运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县直各部门尤其是涉农单位,开展工作涉及农村时要注意做好与“4+2”工作法的对接;乡镇要保证机构、人员到位,强化工作督导,注重借助“4+2”工作法推进工作,督促指导各行政村科学运用,及时发现并总结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村级要合理推选村民代表,选准配好村务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并采取有效措施调动党员、干部、村民代表的积极性、主动性,确保“4+2”工作法正常运转。
第二十六条 完善县、乡、村三级培训网络。县“4+2”工作法领导小组负责县直单位干部、乡干部、村党支部书记的业务知识培训,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村“两委”成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村“两委”负责搞好党员、村组干部、村民代表、监督小组、理财小组的业务知识培训,并使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不断提高基层干部运用“4+2”工作法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七条 健全“4+2”工作法的科学考评体系。县、乡、村三级都要把“4+2”工作法的运用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对在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广泛宣传,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把“4+2”工作法的运用情况作为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将考评结果记入档案,作为评选先进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对在“4+2”工作法运用中成效显著、群众满意的乡镇、行政村和县直单位,要及时给予通报表彰。
(一)对运用“4+2”工作法推进工作开展、成绩突出的行政村,优先评选为“五好村党支部”等;包村的乡镇干部优先推荐为后备干部,所在村党支部书记优先评为“双强村党支部书记”或“优秀共产党员”。
(二)县委、县政府对领导重视、组织严密,运用“4+2”工作法成效显著的乡镇和能够科学运用“4+2”工作法安排农村工作的县直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年度考核时主要领导和主抓领导优先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的,由县委、县政府对乡镇党委、政府或县直单位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一)村“两委”盲目决策,不按“4+2”工作法程序决策村级重大事务,造成决策失误。
(二)乡镇领导不力,不重视“4+2”工作法运用,造成负面影响。
(三)县直单位安排涉农工作时方法简单,不主动与“4+2”工作法相衔接,造成工作被动。
第三十条 对不按“4+2”工作法程序决策、管理村级重大事务,或安排工作时违反“4+2”工作法有关程序和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根据情况对有关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或依法罢免。
第三十一条 对不配合决策,不能够或不愿意履行职责的村民代表,可适时启动推选程序重新推选。
(一)村“两委”盲目决策,不按“4+2”工作法程序决策村级重大事务,造成决策失误。
(二)乡镇领导不力,不重视“4+2”工作法运用,造成负面影响。
(三)县直单位安排涉农工作时方法简单,不主动与“4+2”工作法相衔接,造成工作被动。
第三十条 对不按“4+2”工作法程序决策、管理村级重大事务,或安排工作时违反“4+2”工作法有关程序和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根据情况对有关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或依法罢免。
第三十一条 对不配合决策,不能够或不愿意履行职责的村民代表,可适时启动推选程序重新推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的意见》等配套实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4+2”工作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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