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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新乡市农村党支部书记近亲属 入党有关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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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新乡市农村党支部书记近亲属 入党有关制度(试行)》的通知
2017-05-03 16:00:58   来源:   评论:0 点击:

各乡(镇)党委:
    现将《新乡市农村党支部书记近亲属入党有关制度(试行)》转发给你们,请将此件迅速传达至各级党组织,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延津县委组织部
                             2016年7月4日

中共新乡市委组织部文件
新组通〔2016〕17号

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村党支部书记近亲属
入党有关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原示范区、西工区组织人事部门:
《新乡市农村党支部书记近亲属入党有关制度(试行)》已经部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情况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
 
 

                             新乡市委组织部
2016年5月31日
 

 
新乡市农村党支部书记近亲属入党
有关制度(试行)
 

为解决农村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近亲繁殖”、“家族化”、“派系化”等问题,进一步改善农村党员队伍结构,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制度。
一、事先报告制度
(一)凡与村党支部书记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党支部在召开支委会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乡镇(街道)党(工)委进行书面报告,未经乡镇(街道)党(工)委批复同意,不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报告内容包括: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基本情况,与村党支部书记的亲属关系,现实表现以及发展理由等。
(二)乡镇(街道)党(工)委在接到村党支部上报的近亲属入党书面报告后,应及时组成考察组,采取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人选进行深入考察了解。
1、民主测评:全体党员或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填写明确意见。
2、个别谈话:村“两委”干部和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征求是否同意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意见建议。
3、综合评析: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得“同意票”达不到80%,或得“不同意”票超过三分之一,一律不得提交村支委会研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三)书面批复:乡镇(街道)党(工)委要根据考察情况,结合全乡党员年度发展计划、改善党员队伍结构等需要,及时给予村党支部明确的批复意见。
二、回避制度
村党支部书记的近亲属入党时,在履行发展党员程序的全过程中需要申请回避。
1、不能作为近亲属的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
2、不得参加确定近亲属入党的有关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包括: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吸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所有环节的会议。党支部书记的党员权利行使,可采用会前书面表达意见的方式,并计入票数;
3、不参加征求党员群众意见的测评、谈话;
4、不参加入党政审等相关工作;
5、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影响发展党员过程。
三、责任追究制度
(一)未按要求向乡镇党委报告的,一经查实,相关发展党员工作不予认可,重新启动相应环节程序。
(二)未按要求回避的,一经查实,取消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资格、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同时,追究党支部书记的责任,由乡镇党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和批评教育,对经教育后无效果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依纪依法对其进行组织调整。
(三)乡镇(街道)党(工)委未履行监督指导职责,致使村党支部书记近亲属未按要求入党的,追究乡镇党委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并作为年终考核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凡出现一例的,乡镇(街道)党(工)委向县级组织部门作书面检查;出现两例的,县级组织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出现三例以上的,取消该党委当年党建工作的党内评先评优资格。
 
 
 
 
 
 
 
 
 

中共新乡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6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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