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今天是: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常识
首页 > 热点专题 > 党员服务中心 > 学习园地 > 正文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常识
2012-07-11 15:34: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享有的权利
    流动人口享有公民在计划生育方面的八项权利:(1)依法生育的权利;(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5)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7)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8)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尽的义务
    (1)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2)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服务指导;(3)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拟在异地居住30日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以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的流动人员应当在离开户籍地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到达现居住地后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4)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应按要求参加孕(环)情检查,并定期向户籍地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
    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免费为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2)村(居)委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此外,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手续的规定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手续应具备以下条件:拟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流动人口夫妻,只要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件。申请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户籍地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一孩生育手续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4)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

相关热词搜索: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 基本常识

上一篇: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基本常识
下一篇:最后一页

分享到: 收藏
友情链接: 党建网 | 河南党员教育服务网 | 新乡党建网 |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 共产党员网 | 十九大新闻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