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基本常识
2012-07-11 15:29: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申报暂住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3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3日以内向户口机关申报暂住登记民,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申领暂住证
公安部颁布的《暂住证申领办法》规定,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于居住1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2)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3)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4)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5)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申领暂住证须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按以下规定办理:(1)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于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租赁出租房屋
公安部颁布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房屋承租人应履行下列治安责任:(1)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2)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3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3)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4)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人消除;(5)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6)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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