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费
2012-06-07 08:28:46 来源: 评论:0 点击:
2012年3月9日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豫财社〔2012〕14号):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1200元;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10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市(厅)级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8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他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700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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